陈晓攀律师亲办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意见书)
来源:陈晓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6
浏览量:2888

法律意见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刘*的辩护人,现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刘*,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认为刘*的行为性质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希望贵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刘*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恳请贵院对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刘*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性质较轻,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不是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刘*是通过应聘到***公司上班的,只是找一份工作维持生活而已,刘*没有参与对互联网的接入技术,起初,刘*也不知道在该公司的工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刘*所说:“2020年9月中旬,刘*才到***公司上班,工作中,都是根据公司直系主管领导杨**的安排,从事公司客服的工作,但起初并不知道该工作内容涉嫌违法,对于客户问的一些问题,刘*不懂,都是让客户与主管杨**以及技术人员龚*联系的。”辩护人认为,刘*行为性质较轻微,主观上恶性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和羁押的必要性,对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二、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在公司不是网络接入的技术人员,只是做的客服类销售工作,起的是帮助作用、辅助作用;刘*对**公司工作内容的违法性起初确实不了解,后来为客户做的跳转网站总是被封,刘*才慢慢意识到有些不对,但宁**说:“这些很正常”,所以,刘*还继续工作。直到2021年正月,刘*看到杨**电脑上有棋牌赌博类页面,才知道是赌博类型的,但还没有来得及辞职再找工作,就被公安人员带走调查。

三、刘*被公安拘留后,如实向公安人员说明事情经过,态度较好,没有任何隐瞒和推脱责任的行为,现在,刘*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 刘庆是2020年9月中旬,才到***公司上班的,在刘*上班之前,公司人员的业绩与刘*没有关系,对此,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五、刘*以前从来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本案是初犯,偶犯,且刘*一贯表现都是良好的,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六、虽然刘*已经成年,但仅20岁,年龄较小,没有社会经验,也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现在经过公安人员的解释,她也逐渐有了正确认识,感到非常非常的后悔。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的行为性质较轻微,没有人身危险性,涉嫌的罪名不是暴力性犯罪,希望贵院给刘*一次改过的机会,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对刘*羁押必要性审查,希望对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她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陈晓攀律师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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