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攀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来源:陈晓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958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父亲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为抢劫一案中李某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虽然涉嫌的是抢劫罪,性质较严重,但是,李某某是刚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懵懵懂懂的少年时期,他不懂得法律知识,不能意识到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未成年的李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起诉书指控李某某参与的三起案件中,李某某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李某某没有拿凶器或者其它工具殴打受害人,也没有殴打受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比如说,头面部、胸部、腰部等要害部位),而且,李某某没有从受害人身上抢过手机或者钱物,也没有参与销售手机的行为,对卖手机的钱没有分过脏,由此情节来看,李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都是较小的。

三、李某某有坦白的情节,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他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掩盖和隐瞒,没有推脱、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确实有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李某某没有反抗,而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对李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从公安人员对李某某的社会调查中可知,李某某是个很董事的孩子,一贯表现都是很好的,以前没有犯过罪,也没有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本案是初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本案涉嫌的是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被告人和受害人基本上都是经常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小孩,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那么,本案中反映出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实质是社会责任,政府对网吧监管不严、家长对孩子监护不力,致使这些自控能力较弱的孩子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最终走上犯罪这条路,这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根本的更深层的原因。所以,辩护人认为,从此方面来说,也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 本案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未成年的李某某减轻处罚,从宽处罚 。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李某某时,也感受的了他真诚悔罪的态度,多次流着泪问我,他还能被关押多长时间,他很想上学,很想好好学习,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做违法的事情,所以,辩护人希望法院在对李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 ,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李某某减轻处罚,从宽处罚,希望判处缓刑,同时也是给李某某一个改过的机会。

综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陈晓攀律师

以上内容由陈晓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晓攀律师咨询。
陈晓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34好评数8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晓攀
  • 执业律所: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2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安阳
  • 地  址: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