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攀律师亲办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成功案例)
来源:陈晓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量:3564

【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斑鸠 的数量中是否包括鸽子的数量,在哪个量刑幅度内量刑 ,律师通过审查证据,会见被告人,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妻子王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刘某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2016622日的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刘某某收购斑鸠的数量19849只有异议,该斑鸠的数量中包含了鸽子的数量。因为刘某某自己家原本就养有大量的鸽子,并卖鸽子,也有其他人卖给刘某某鸽子的,这是本案中存在的一个事实。同时,从卷宗中刘某某的记账本上看,标记的大中小并不能证明就是斑鸠。鸽子根据用途的不同,卖的方式也不同,鸽子准备家养配对用的是按公母卖,在市场上当商品肉卖的都是随行就市,按大中小卖。本案中,刘某某销售的麻雀、斑鸠和鸽子都是当商品肉卖的,且在刘某某家当地,斑鸠也叫野鸽子,所以,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将鸽子和野鸽子(斑鸠)按大、中、小一同销售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其次,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庭审时的陈述是一致的,其主观意图是自己把自己养的公鸽子、母鸽子卖给刘某某,鸽子的价钱和斑鸠的价钱是相同的,具体刘某某是按什么标准出售,张某并不知情。虽然证人郜某某没能出庭作证,但其卖给刘某某鸽子确是事实,据辩护人了解,郜某某在2015年半年左右,卖给刘某某鸽子1万多只,庭审时,被告人张某称“其前后也卖给刘某某鸽子1000多只,”加上刘某某自己家养的鸽子,少则也有一万五六千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李某、牛某某证明卖给刘某某的斑鸠一共有100来只,所以,辩护人希望法院对刘某某判决量刑时,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从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生活规则,斑鸠与麻雀相比,麻雀相对更好捕获一些,斑鸠几天才捉到十几只至二十几只,因此,通常情况下,在相同的时间内,斑鸠的数量不可能高于麻雀的数量,而本案中,斑鸠的数量远远高于麻雀的数量,明显不符合现实生活规则。

最后,本案中,刘某某还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涉嫌 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名的性质较轻,且刘某某无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人身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并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一份,同时,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3.本案刘某某犯罪,主要是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鉴于刘某某是初犯,辩护人希望法院量刑是,根据本案的综合情况考虑,给予被告人刘从轻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陈晓攀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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