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攀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辩护词)
来源:陈晓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量:5978

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辛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中辛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被告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本案“受害人”懂某某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5411日晚上23时,懂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辛某某没有在家的情况下,非法侵入辛某某的住宅,擅自进入辛某某妻子李某某的卧室,对正在睡觉的李某某行使了强制猥亵、行为,在李某某极力反抗的情况下,告知懂某某,“你再不走,我就喊了。”懂某某才暂时停手,但仍在李某某卧室不走,李某某在又怕又急的情况下,给丈夫辛某某打电话,告之董某某在其卧室不走的事实,并让其赶快回家。懂某某见李某某给丈夫打电话了,便又以要看手机为名,再次对李某某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懂某某听到有人来了,才赶快从李会艳卧室往外走,便与跑回家的辛某某在客厅门口相遇,双方互相打了起来。

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因董某某的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某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了李某某和辛某某的住宅安宁权,辛某某跑回家后,与正从李某某卧室及客厅出来的懂某某碰到了一起,随时双方互相殴打起来。虽然双方互相殴打时,懂某某刚从李某某卧室出来,但懂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并没有结束,案发现场和侵害行为及于辛某某和李某某的整个宅院之内,因此,懂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仍然处于正在进行之中,辛某某实施防卫行为符合时间条件 。

3、被告人辛某某主观方面是出于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妻子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辛某某与懂某某之前并无仇恨,辛某某没有故意伤害懂某某的主观目的和故意,本案就是懂某某侵犯李某某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宁权正在进行的情况下,辛某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懂某某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4、被告人辛某某是对不法侵害人懂某某本人实施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给懂某某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反差较大的情况;“造成重大损害”并不是单纯的绝对的看这一损害结果本身,而是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比较,考察二者是否具有较大反差来认定的。

本案不能不考虑懂某某的侵害行为,就单纯的根据懂某某受到损害,机械性的追究辛某某的刑事责任。懂某某是在明知辛某某没在家的情况下,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入李某某卧室,并对正在睡觉的李某某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其罪行较为严重,轻者也在五年以下量刑,仅仅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在三年以下量刑,而被告人辛某某的防卫行为给懂某某造成的只是轻伤二级,是罪行中最低级的损害,一般也是三年一下量刑,因此,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给懂某某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应追究懂海军的刑事责任。

二、侦查卷宗中,懂某某的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不真实,陈述内容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情形,不符合一个正常人在正常的思维条件下做的正常行为。

1.懂某某第一次(2015412日)询问笔录内容与其第三次(2015427日)询问笔录内容存在相互矛盾情形。第一次说,其站在院子里给辛某某打电话,他不接;第三次又说,其站在院子里给辛某某打电话,手机没电了,没有打成......这说法明显相互矛盾。

假如懂某某真是为了辛某某好,不让他去玩牌,开始二人见面时,其就应该拉辛某某回家;即便是其到家告知辛某某媳妇,那懂某某站在门口就可以喊李某某,根本没有必要在李某某睡觉时,进入李某某卧室之内;假如懂某某真的让李某某给辛某某打电话,那么,懂某某就不可能自己站在院子里再给辛某某打电话,而且其也没有必要给辛某某打电话。公安经过调查,没有查到懂某某给辛某某打电话的手机通讯记录,所以,懂某某又改变口供说“手机没有电了,没有打成”,这充分证明懂某某的陈述明显是在撒谎。

2.卧室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最私密的地方,一般外人是不能随便进入的。本案发生的当晚,辛某某是将自家的大门朝外插着的,而懂某某却趁辛某某不在家时,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辛某某家中,当看到李某某已经睡觉后,懂某某仍擅自推门进入李会艳卧室,明显不符合一个正常人在正常的思维条件下做出的正常行为,其主张,在卧室内没有对李某某实施任何行为是不真实的,否则,李某某不可能给辛某某打电话,也不可能有本案的发生。

三、辛某某以前从没有犯过罪,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现虽然因其吸毒被采取强制措施,但这是对辛某某本人的保护措施,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辛某某没有伤害懂某某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望法院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审理此案,不予追究辛某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陈晓攀

201*年***


以上内容由陈晓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晓攀律师咨询。
陈晓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34好评数8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晓攀
  • 执业律所: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2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安阳
  • 地  址:
    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中段